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條款
此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條款(下稱「本條款」)」自起始日起生效,受採購合約條款效力所及,採購合約條款位於https://legal.yahootwec.com/tw/VendorMasterTermsandConditions.html,且本條款構成採購合約條款的一部分。除本條款另有定義外,相關用語,其定義以採購合約條款所載為準。
1. ASP服務:供應商應提供如採購單(PO)或工作計畫書(SOW)所載之「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服務」,包括:
1.1 設置與配置:供應商應依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雅虎公司」)要求,實施、配置並設置ASP服務,使雅虎公司得使用應用程式,並使供應商得依所簽訂之合約託管「ASP服務」。
1.2 訓練:供應商應依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中所載內容,以及/或依雅虎公司合理之要求,提供技術支援與訓練。除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另有約定訓練服務費用者外,所有訓練服務均不額外收費。
1.3 託管服務:託管服務應從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所載地點提供,或於雙方書面同意之其他地點提供
1.4 更新:供應商將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向雅虎公司提供所有更新及其證明文件。供應商應確保:(a)新功能或對現有功能的增強與先前版本保持同步;且(b)更新不會降低應用程式之表現、功能或運作。雅虎公司得於任何期間自行決定是否安裝或延後安裝任何更新。如雅虎公司使用之應用程式版本在供應商最新版更新之2個主要版本以內,供應商應持續支援雅虎公司使用之應用程式版本。如雅虎公司負責安裝更新,供應商應提供書面指示,以及其他雅虎公司合理要求以完成安裝之協助。一經雅虎公司安裝並接受後,該更新視為應用程式之一部份。
1.5 技術改進:供應商應開發並透過更新提供雅虎公司修改與修訂,使應用程式之運作能夠符合任何所應適用法律,且如先前於電腦設備、操作系統或中介軟體運作之應用程式被取代,更新後之應用程式亦能與任何雅虎公司使用之新版本電腦設備、作業系統或中介軟體相容。
1.6 服務品質協議(SLA)
a. 供應商應提供託管服務,並於本合約期間內,將應用程式可用性維持於各日曆月99.99%(下稱「可用性」)。可用性百分比計算方法為:以該日曆月總時數減去該日曆月停機總時數,再除以該日曆月總時數。供應商應使用測量與監控工具計算每日曆月託管服務的可用性,並於每日曆月結束30日內向雅虎公司提供可用性詳細報告。如任何日曆月可用性低於99.99%,每低0.1%,雅虎公司得選擇:(a)免費獲得5日託管服務;或(b)獲得相當於5日託管服務價值之抵扣額。如可用性於任何日曆月內低於99.99%超過3日,雅虎公司應獲得下列二者金額較高者:新臺幣 325,000 元,或前12個月內支付供應商總金額之5%。
b. 除第1.6(a)條規定之要求外,供應商尚應依服務品質協議(位於:https://legal.yahootwec.com/tw/ServiceLevelAgreementTerms.html)所載服務品質,其為納入本條款之一部,並得不定期更新,及依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可能規範之其他服務品質,提供應用程式服務。
2. 權利授予
2.1供應商授予之權利:供應商代表其自身及其授權人與廠商,茲此授予雅虎公司不可撤銷、非專屬、不可轉讓(除採購合約條款中另有約定者外)、免權利金、全球性之授權,於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所定期間內,得透過託管服務,以可執行之格式取得、使用、展示及執行該應用程式(包括所有證明文件),並得下載及保留該應用程式散布組件之副本,所有前開行為應符合該應用程式之適用證明文件。
2.2. 變動:除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如供應商未於30日前書面通知雅虎公司,即不得對應用程式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重大變動、修改、變更、移除或禁止取得使用,亦不得未經雅虎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即以任何理由對儲存於任何伺服器上之任何雅虎公司資料為前開行為。
3. ASP 運作
3.1. 搬遷事前通知:如提供ASP服務使用之任何伺服器或資訊系統需要搬遷,供應商應於至少90日前書面通知雅虎公司搬遷事宜,並盡最大努力確保服務連續性。
3.2. 損失控制:供應商應維護其設施與運作,並應依所應適用且審慎之安全、資訊安全、防火及損失控制之標準(包括冗餘與替代路由流程)。於雅虎公司提出事前書面要求時,供應商應同意雅虎公司及其指定代表到場進行設施與運作之損失控制稽核,並應協力完成依稽核結果提出之建議事項。到場進行設施與運作之損失控制稽核,並應協力完成依稽核結果提出之建議事項。
3.3. 業務連續性計劃(Business Continuity Plan)
(a)供應商應制定並保持更新正式業務連續性計劃,針對任何可能中斷運作以及任何可能中斷依本條款應及時提供之材料與服務之各類潛在災害,詳細提供其因應或復原策略。
(b)業務連續性計劃應包括:(i)基準重大危害風險評估(a baseline material Hazard analysis);(ii)書面之復原計畫,以及應急與事件因應程序之文件書面之復原計畫,以及應急與事件因應程序之文件;(iii)緩解計畫,用以避免損失,或如損失無可避免,則如何最小化該損失帶來的影響;及(iv)危機通訊計劃。
(c)供應商應執行年度測試與業務連續性計畫之評估,於雅虎公司要求時,應同意雅虎公司見證其過程,以確保供應商具有符合預期之系統與流程因應能力。
(d)於雅虎公司要求時,供應商應提供雅虎公司或其指定代表,其業務連續性計畫及年度評估,以供審查。
4. 一般條款
4.1. 優先順序:除另有約定者外,本條款之用語為對採購合約條款用語之補充,但不取代其內容。如本條款之約定與採購合約條款、任何採購單、工作計畫書、服務品質協議、定價服務項目附表(PLSS)或變更訂單間存有歧異或衝突,應以本條款之約定為準。雖有前開約定,採購單、工作計畫書或變更訂單仍得變更本條款之約定,但僅於該採購單、工作計畫書或變更訂單中之修改條款符合以下條件時,始得為之:(a)僅適用於該個別採購單、工作計畫書或變更訂單,不適用於任何其他採購單、工作計畫書或變更訂單;且(b)明確指出其修改本條款之具體約定。
4.2 SSAE 16審核:供應商聲明、保證並承諾,其已於所應適用之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所載ASP服務生效日前之一年內完成SSAE 16第二類型稽核,並應於雅虎公司要求時,提供稽核報告副本予雅虎公司。於採購合約條款/所簽訂合約/本條款有效期間內,供應商應每年持續接受SSAE 16第二類型稽核,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無償提供雅虎公司該等稽核報告之副本。雖有前述規定,但如雅虎公司發現SSAE 16稽核報告有誤,或SSAE 16稽核報告不完整,或於第4.2條約定期限後始提交者,供應商應授權雅虎公司得接觸使用供應商資訊系統、記錄與設施,以進行稽核。
5. 附加定義
5.1.「應用程式(Application(s))」係指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所稱以目的碼形式存在之電腦軟體,包括所有更新、除錯(bug fixes)、錯誤更正、變更、強化、新版本、新發佈、新性能、升級、功能變更及改進。
5.2.「ASP 服務(ASP Services)」係指由供應商提供之服務,包括與應用程式相關之託管服務,進一步具體內容可參見採購單或工作計畫書。
5.3.「災害(Disaster)」係指對組織功能運作之嚴重中斷,導致廣泛人員、業務中斷、物質或環境損失,已超出組織依其自身資源所應對之能力範圍。
5.4.「停機時間(Downtime)」係指任何服務不可使用之時段,包括計畫性停機與非計畫性停機。計畫性停機時間必須:(a)提前至少72小時通知雅虎公司;(b)僅得發生於台灣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6點至晚上11點以外之時間;(c)24小時內不得超過2小時;且(d)每月不得超過4小時。
5.5.「危害(Hazard)」係指存在於自然或人為環境中之既存或異常現象,可能因災害對人類生命、財產或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包括對資料儲存、檢索與處理設施之破壞、危險物質外洩、安全性疏漏導致之資料系統完整性喪失、電力故障、結構性故障、電信故障、交通運輸中斷、地震、洪水、颱/颶風、山崩、龍捲風、海嘯、火山爆發、野火或森林火災、風暴及冬季風暴。
5.6.「託管服務(Hosting Services)」係指供應商提供的包括應用程式在內的託管、維護和管理服務,使用供應商所有、租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伺服器或資訊系統,並支持雅虎公司和供應商商定的遠程訪問應用程式的電子通訊能力。
5.7.「更新(Update)」係指且包括下列對應用程式所為之修改或修訂,以使:(a)改善或修復現有功能及運作;(b)確保與現有系統(包括硬體、操作系統與中介軟體)新版本之相容性,以及與透過標準化介面之外部服務之相容性;或(c)遵守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則、業界標準或市場慣例。
5.8 「升級(Upgrade)」:指應用程式的新版本,新增主要的功能或特性增強或修改。
本條款最後更新於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