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郵件禁止條款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雅虎公司」)或供應商之產品與服務的電子郵件,應符合下列條款:

  1. 不得包含偽造的寄件者網域名稱或偽造的網際網路通訊協定地址(IP Address)。

  2. 不得透過寄件者未經明確授權可使用的網路伺服器進行寄送。

  3. 不得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主旨來掩蓋電子郵件的實際內容,亦不得包含任何形式的誤導/欺詐內容。

  4. 其電子郵件的內文、寄件者欄位(“from” line)及主旨中,應明確說明該郵件中所提供的優惠/訊息係由供應商所發送。

  5. 包含有效且可回覆的寄件者、名單管理者或名單擁有者的聯絡資訊,聯絡資訊包括供應商的實體地址。

  6. 只能寄送郵件給向供應商為明確同意的收件者。

  7. 不得為蒐集電子郵件地址之目的而發送郵件;及

  8. 須允許收件者有權利選擇不接收(opt-out)後續郵件,其方式應為:
    (a) 透過連結至登錄頁面,讓使用者可自行取消接收供應商的後續郵件;或
    (b) 清楚顯示一個有效的回覆電子郵件地址,該地址自收件者寄送取消接收供應商的後續郵件要求之日起至少60天內能正常運作。

  9. 供應商應在收到選擇不接收(opt-out)的請求後,於5個工作日或更短時間內處理該請求。

  10. 除雅虎公司於傳送前以書面指示並同意,供應商於寄送電子郵件時,不得使用:(i)使用者名稱(Username)、(ii)雅虎公司商標,或(iii)任何足以識別雅虎公司資訊於寄件或回覆郵件地址欄位、信頭(header)或主旨等在郵件中任何欄位。